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的抗辩与无效宣告抗辩的优与弊
2021-01-10 16:01适用的主体而言,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规定可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基本上包括了所有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人。5而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提起现有技术抗辩的主体只能是具体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 就提起的时机而言,由上述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可知,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后的任何时间提起,包括专利权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之后。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时机在专利法和上述司法解释中均未提及,但就字面含义而言,现有技术抗辩只能在被控侵权诉讼进行期间主张,因为没有了专利侵权诉讼,就无从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但由于侵权诉讼程序包括了一、二审程序,并且一、二审程序又包括了各个阶段,因此从操作的层面来说,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应当在某一具体的诉讼阶段提出,否则会造成当事人无所适从、司法标准不统一。由于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现有技术抗辩提出的时机作具体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