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7.3.30.收到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1.房产,2.现金,3.股票。早在2.21.已经执行房产,4.13执行现金,4.14执行股票。还没有到法院交执行费的时候,法院在2017.5.16.《(2017)黔0102执206号》将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务院督察组,贵州省高院的督促下,于2017.9.22.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da单。《执行决定书》是违法的。说我拒不履行不是事实,依据《规定》第一条第六款是违法的,第一条第六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现在我申请国家赔偿,南明区法院不赔,理由1是纳入黑名单之前没有交执行费,2执行后我们双方没有告诉法院,法院不知道。
12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案情来判断。其次,关于您认为南明区法院应当赔偿的问题,这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南明区法院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如未按规定程序处理,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详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您对具体的法律规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答,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