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了执行庭多久才执行
2020-11-19 14:56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内容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编。首先,新法强化了以下执行措施: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5、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拘留措施。其次,强化了当事人的以下权利: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4、债权人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5、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2年期间,并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