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8条3款的解释
2019-06-24 21:16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担保分为执行保证和执行物保,前者指提供保证人作为执行标的保证,当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时,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的财产;后者是被执行人以自己或他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设定担保物权,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执行担保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的同意,而且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