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3个辨护方向及18个无罪辨点(广强律师事务所)
2021-04-15 11:08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被不起诉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病身亡。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无罪辩点4:,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 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主动补偿其他参与人的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无罪辩点6: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无罪辩点7: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无罪辩点8: 被不起诉人上线未到案、其他多数下线证言无法调取。 无罪辩点9: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是否积极参与该组织其他活动,是否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无罪辩点10:侦查机关查证的传销组织成员未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无罪辩点11:传销人员关系图已销毁,无法逐一收集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且没有缴纳、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加以佐证。 无罪辩点12: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无罪辩点13:侦查机关提供的关键性证据,鉴定意见记载的内容存在逻辑错误,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无罪辩点14: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无罪辩点15:被不起诉人虽然参与了传销活动,但主要负责接待工作,没有组织、领导职责,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人员。无罪辩点16: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证人均系被不起诉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成员,也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所在传销组织的层级关系及其在传销体系中的级别。无罪辩点17: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在该传销活动中起到了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 无罪辩点18: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采取了骗取财物的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