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己婚男人1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是男人付的,后面的按揭贷款是我把房子出租,以房养房的方式付的,写的是我和他两个人的名字!11年前他因家事失踪了5年,还签了一份让我还按揭的协议,6年前,按揭贷款还清,他就起诉赶走房子的租客,要还了按揭贷款后多出的一半租金,还霸占着房子,物业费还让我出一半!我们还有一个共同的孩子,他失踪后到现在从未付过抚养费,还说我起诉他,法官判多少他给多少!现在出来说我只能分到百分之二十五,他老婆占百分之五十,我分他的百分之五十,我想问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能分多少!谢谢
2024-10-20 04:08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前夫在18年前购买并共同拥有房产,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11年前,前夫突然失踪,并在5年后通过签订协议要求您偿还剩余按揭贷款的一部分以及多出的租金。 虽然您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按揭贷款,但协议中提到的“多出的部分”指的是额外的租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前夫按照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价值来分担这部分费用。此外,如果孩子是由您和前夫共同抚养的,则可能需要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关于法院判决的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结果。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被不公平对待,请及时联系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