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女)夫妻,育一女。婚后甲丙合伙经营,经营不善,甲丙就财产债务分割,散伙。后甲经营,为经营甲举债过百万,乙举债近十万,二人均无力偿债,现乙欲离婚。甲有按揭住房一套,私家车一辆,问如对乙有利,怎么做?
2026-02-14 19:38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债务,但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则由该方独自承担。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乙想离婚,且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应当由乙一人承担。而甲的债务则是其与丙合伙经营时形成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应由甲和丙共同承担责任。 另外,关于房产和车辆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和车辆等动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除外。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因此,在本案例中,乙有权主张对上述财产享有部分权益,但具体份额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定。同时,对于房屋的处置,也需要注意产权归属的问题,是否经过公证,以及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