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是四川德阳人。我于2006年3月份在四川德阳立达公司机关干保洁工作,(那时工资均未达到德阳最低工资标准,也未购买任何社会保障,并为逃避劳动法把工资分成两次发。)直到2012年5月1日公司承包给个人,一直干到2016年12月底,期间一直由立达机关发工资。其中2016年5月1日到2017年的合同只有负责签字,法人代表没签字。2016年12月26日立达机关单方面宣布减薪加活中止还未到期合同,并未给我任何补偿。我请问该如何追讨合法权益?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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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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