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和三个人成立公司,当时注册公司验资是花钱让会计事务所验资的,验资成功后已经已经返回会计事务所。2013年5月开始其中一位股东及其老公向社会私人借款先后共计本息共计410多万元。其中2013年9月我和公司另外一股东退出股份。借款股东占大股接手公司法人并更名。2015年6月这个借款股东以公司名义担保其在2013年所借款项。后来被债权人起诉,现在追加我和另外一个退股股东的责任,理由是抽逃注册资金,并承担退股前所占股份的责任。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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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建议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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