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某国企单位食堂做服务员跟库管,2011年6月进入到现在已有6年多,前三年并未签合同,10月份食堂突然要求我移交两个库房钥匙出去,11月份突然解除我库管职务并要求上交库房钥匙,均没有什么理由以及解释,我找他们谈了离职要求以后,他们才告诉我说是正常工作需求,但我现在不想做了,想通过法律获得补偿,该怎么办?
2017-12-12 15:54无故开除赔偿问题: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