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能作为计算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吗?申请把08年前的工作年限与08年后的工作年限合并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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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同正常到期不续签,那么补偿最早从08年1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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