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打工的,我当时和对方在天津红桥区工地时,只签订一份材料买卖合同,只有单价,没有金额,我只收到一笔材料,约6000元, 对方在北辰区法院起诉我欠他27万,开庭时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至今我手机号没变,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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