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继承人立遗嘱能只写权利不写履行义务吗
2020-12-27 19:43帮助人数:*******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但是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中,对附条件的遗嘱并没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中附义务与我们所说的附条件还是有差异的。但在遗嘱这种特定的法律行为中,附义务与附条件的实际效果相差无几。因为遗嘱所设定的条件是针对第三人或与继承人的行为无关的某种事实的情况很少见,同时实际意义不大。而当遗嘱针对继承人作出某种要求时,将它视为条件或义务又没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