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事故2018精神损害赔偿

2019-07-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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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   3、六级的,15000-20000元;   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   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原则   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   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给,确有必要给付的,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相应减少,受害人对损害发生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酌情确定。

2019-07-22 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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