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0月25日在超市买到生产日期为10月15日的过期糖果两份10元,当时没有发现,孩子吃后味道不对查看购物小票发现过期,11月23、24连续两天到超市提出诉求,超市人员予以确认并提出赔偿20元,我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未达成和解后当天投诉到工商及12345,超市人员知情。后待工商局上门调查时商家不承认货物出自该超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走诉讼途径。我目前证据有购物小票,过期糖果及外包装,工商局投诉记录,和商家不承认商品出自该超市后再次找到当时接洽店长的录音,还可以将我们当天购买及后来几次接触商家商讨此事的过程写出来,请问现有证据起诉是否足够,胜诉比率有多少,谢谢!
2020-11-27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