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9年9月1号入职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分校主管,于2020年11月1号无故辞退,工资拖欠一直不给,申请仲裁才知道,此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于2020年7月16号注销,但是至今还在营业,而且用人单位以在职期间私自招生,不予受理工资,因为拖欠工资,所以这边有一名学生的费用没有交到用人单位,我想问一下,我如何可以要回拖欠工资,无故辞退可以申请赔偿吗,而且自入职自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补偿每个月的两倍工资,麻烦您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
2021-01-09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