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为同事担保,至今已过期,但2018年9月28日收到ENS的催款函。因知道债务已过期,就以为是其他什么东西就签收下,打开后是催款函,但上面并没有签名。请问这个我还需要付法律责任吗?谢谢。
24天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15年为同事担保,并且直到2018年9月28日才收到关于该担保事项的催款函。虽然您当时并未签署任何文件或合同,因此无法证明您已经同意承担债务责任。然而,由于担保行为通常意味着存在某种形式的承诺义务,即使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据,您可能仍然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您的担保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性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重新审视担保条款和条件,确认是否有任何免责条款。 检查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是否存在针对这种情况的规定或例外。 联系债权人,尝试解释您的立场并寻求解决方案。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