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提出解除,其他合伙人何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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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人的行为提出异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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