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大人您好!我妹于2000年与前夫离婚,离婚协议为一切债权债务归男方承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于96年向他当时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姑母借钱2万元,姑母当时说是向银行贷款的,但没要当事人办理任何手续,而当事人于2002年丶前归还六千多元,余下的至今未还。但在前几天我妹前夫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其内容是某农商银行状告我妺与前夫于2004年夫妻期间向该行贷款2万元作为做生意周转,而事实是她们已离婚四年,而且这期间双方都未曾向任何银行借贷过,请问您这种情况我妹与她前夫该怎么做?辛苦您了!
2021-05-13 11:14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