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在一家公司就职,公司从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购买了社保,2017年6月因公司原因导致本人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至今未发放工资,也未给本人任何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离职原因写的个人原因,这种情况我还可以申请公司赔偿和领取失业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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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至于失业金的领取建议咨询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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