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药控股工作24年了,2013年因车祸病假在家<家属去公司人力资源部请了假>,然后直到2016年二月我去公司要求上岗,公司人力资源部却以目前编制已满,无法安排至各岗位,以后我正常去公司要求上岗,一至未果。2016年八月份,本人身体状况不好,得了脑膜炎,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因为从2013至2016年公司从未发放本人一分钱工资,我又生病,生活无来源,所以于2016年10月无奈中公司与我解除合同。但公司补偿金按最低标准1770算,工龄算了15年,然后算双倍,这样补偿的。我觉得不合理,首先我从扬州医药公司到改制后的国药控股扬州有限公司,一起工龄是24年,但他们只按改制后的15年算
2017-02-28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