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019-08-07 14:401、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2、《执行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因借款人已注销,已不具备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在仲裁书中未裁定借款人的偿债义务;能否理解为“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特殊情形?如果能够如此理解,就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了。 3、如果通过重新诉讼或仲裁来追究合伙人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是属于诉讼还是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否对借款人的合伙人有约束力?个人“合伙”就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经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成为法律上的“合伙企业”。当然,为了简便,“合伙”可以自愿地不办理注册登记,仅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适合部分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不确定的初创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