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器维修公司给我电视更换零件,先付押金100,但是最后说此零件没有坏,我要求退回押金遭到拒绝。他说零件为580元是380元材料费(正品)加上200维修费,在我追问下才告诉我,我要求看材料的发票,他说材料发票不能给我看,并非他的购买价给我,是购买价加上一定价格再卖给我。 我的问题是:押金100我有权利收回吗?他有权利在零件原价上加价再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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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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