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乙借款20000元,并约定半年后归还,甲于2017年9月病故,乙于2018年1月以甲之丈夫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乙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3天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虚假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贷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给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