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2007年(固定期限),2011年(无固定期限)分别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工资2270,3700,其他没有具体数字,但公司在执行时固定工资只按照基本工资的70%执行,30%作为月度绩效工资。这样的情况持续了16年。现在我能否通过劳动执法部门或劳动仲裁要回单位少发的30%基本工资?谢谢您!你们发短信说已经恢复,我怎么没有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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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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