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被吊销多久后可以重新办理?
2020-12-28 20:59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十七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十九条宣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作废,由普通护照的审批签发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