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二审被告答辩状
2019-09-07 23:28答辩人(被告):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 答辩人XX就被答辩人XX起诉抚养权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抚养权纠纷,XX人民法院已有判决且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 二、原告XX称“远在异地,无法主张权利”与事实不服。 三、原告称“无时无刻不在思念自己的子女”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原告说“被告另行结婚组建家庭,无能力保障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的重大影响。”不符合事实。 五、原告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并不适用该案。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