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63条司法解释
回答数:513
您好,第六十三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建议您详细描述您的法律问题,以便律师有针对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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