晾晒鸡粪场地合法要求
2019-07-14 10: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我市境内全面禁止露天晾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现有的露天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场所,全面依法予以取缔。 二、今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再实施露天晾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行为。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组织畜牧、公安、环保、国土、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对本区域内露天晾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场所,于2017年6月中旬前予以全面取缔;对非农建设压占的耕地进行限期治理,尽快恢复原种植条件。 四、对于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