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漏水纠纷的最新法律

2021-01-09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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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典》(2021.1.1生效)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看完以上信息,是不是对这些问题有了新的了解,如果你还有不懂得问题或者是还有详细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该页面已经被访问过53129次,据统计: 80%的用户会继续看: 房屋漏水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吗 房屋漏水由谁来承担 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15%的用户会返回、查看其他搜索结果: 5%的用户会选择咨询律师: 提问 请描述您的问题... 引用法条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 相关推荐 房屋漏水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漏水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因房屋漏水出现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相信大家都会有疑问,但是无论怎么样,都请走程序,找专业人士,不要盲目的处理,避免发生跟多不必要的损失,接下来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相信会帮助到您。 房屋质量瑕疵,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2002年10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房款25万余元,开发商承诺将于2003年4月31日之前向业主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2003年4月,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但刘某在验收过程中却发现,房屋墙面、顶板 更多知识 热门推荐 相关法律标签 楼上漏水处理房屋外墙渗水房屋维修基金相邻权地役权业委会条件小区物业费物业费怎么算物业管理条例 华律>法律常识>房屋质量>正文 首页 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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