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离婚几年了,离婚时女儿跟前妻房子财产都归女儿所有,我不拿任何费用,但今年四月前妻得了癌症她就以女儿的名义起述要我拿抚养费,在今年八月十日开庭后,为什么法院要求我从2017.1月份拿,不是从判决那天起拿吗?拿到十八岁为止,我不服这样的判决,这样我们还可以重新上述吗
2024-12-22 20:52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诉讼程序。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女儿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具体事宜,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规定。首先,请确保您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其相应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如果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协议执行。 法律规定下的抚养权归属。虽然《民法典》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但通常情况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义务,并且这种权利不可随意转让或剥夺。因此,即使在离婚时已经将子女抚养权归于一方,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对方履行相关抚养义务。 具体日期的解释。由于案件细节可能会因时间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详细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以便准确理解具体的判决日期。一般来说,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何时开始计算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上诉程序。如果您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上诉。不过请注意,这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规定。 最后,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有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同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