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现任丈夫1997年再婚,1998年我用我婚前的个人积累一次付款购买我名下的房子一套,我是机关公职人员,当时我一个月才2000元左右,1999年用我婚前的积累装修并配置室内一切生活用品,连房子花了40万,丈夫一分钱都没付。丈夫是初婚,他认为应该我出他才平衡。他是中学老师婚后他工资自管从不给我,家里的大部分开支及应酬基本靠我,因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婚后没再生育,他因此怀恨在心现提出离婚还要分有名下的房产。求助律师帮助。
2024-09-01 14:37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使用、管理形成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的个人积蓄和装修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你婚前个人财产。此外,由于你们没有孩子,且你已经怀孕,所以即使离婚后,你也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建议你在聘请律师之前先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你也需要了解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有不当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希望这些建议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