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停发工资逼员工离职在劳动法第几条 如何写仲裁材料

2019-07-0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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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领导用不发放工资的手段逼职工辞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外,还有权主张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半个月工资。

2019-07-08 17: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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