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在解除合同时协商未果后,从钉钉考勤系统将我删除,致我无法正常上班,且近三年一直在为我缴纳社保及医疗保险。近日收到公司函件,明确本人旷工619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去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请问:我是否可主张这619天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二我是否可要求公司给予N+1经济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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