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条依据

2019-10-10 10:45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 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一是共有关系的存在。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其次,出卖人共有财产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的财产。如共有房屋中,出卖人的共有份额若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将被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该项财产处置前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条件,如是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以一个月以内酌定合理期限,若是不动产或需要登记的动产,可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参照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利益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保护。

2019-10-10 10:45:52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2061今日律师解答 44891

相关推荐
房屋维修费可以不交吗 1回答
加盟合约解除了,公司还说按合同办,还有效果吗 1回答
跟别人纠纷导致对方把我右手母指打成近节指骨远段骨折要起诉第一步该怎么做了 1回答
你好,在当地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1回答
老婆名义借款,但是老公也用了。离婚这个钱怎么算 1回答
住院时间长短影响后期赔偿吗 1回答
深圳停绿化带被罚款合法吗 1回答
在家里里摔伤可以装工伤吗 1回答
公司以各种名义扣员工的钱,合法吗 1回答
质押到期的车债权人可以处置吗 1回答
资产重组必须双方签订协议吗 1回答
人贩子把我卖了钱拿不到可以报警吗 1回答
房租到期不搬110管吗 1回答
我被手机店卖合约机诈骗了该怎么办? 1回答
车被划了起诉能陪折损费吗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