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 原告)家住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花园,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 但由于年代太久远,原告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18年3月28日,原告将其酒杯带到一家古董店(个体工商户),请古董店张老板(被告)鉴赏。被告家住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便提出向原告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原告对

2020-12-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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