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9月19日甲乙一块出借5万元,甲1.3万乙3.7万,合意写到一张纸上了,借款期限10年,利息约定“一月一支付,每到周年日欠的本金与未支付的利息之和为本,以约定的利率自动借贷,如此循环往复,直到付清利息还清本金为止。先息后本,即付清利息才可以返还本金”。后来乙急用钱得不到及时清偿把债权转让给了甲,但甲乙没有通知保证人。合同约定“一般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限。19年3月5日提交了诉状,收到的“诉前调解终结通知书”落款时间是19年4月2日。请问:一、本月再提起诉讼,担保人能否因两个债权人转移债权没有被通知而免责?二、本案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三、利息这样约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1-01-08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