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6年11月29日录用公司上班直到2017年10月3号才辞职走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理由是:超长加班无报酬、未签双方劳动合同书并没帮交纳劳动者社保金;依据劳动法82条和47条文,应亨有的赔偿及补偿金。我工资是2800元,在仲裁前同公司协商,公司只答应一次性给4000元了决此事。公司给我合同书是复印件、字迹难辨认是本人的。总之加班工资算结清,余下等仲裁判决。
2017-11-20 14:1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