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8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必须一次性赔偿电脑 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19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19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问题】该案应当如何裁决?
2022-04-26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