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门面租给别人签合同十年,每年按百分之十增,现在己经7年了,租房人不想租了,他要付违约金吗?如果他不付,这个合同签订还有什么意义呢?
2025-05-14 07:09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在本案例中,由于租赁期限已满(即7年),且承租人在未支付剩余租金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 其次,在租赁期间内,如果双方约定有“每年按百分之一百零五”作为租赁价格增长方式,则承租人在未支付最后一笔租金时,有权请求按照这一约定进行计算,并以此为基础主张剩余租金和相应的违约金。 最后,即使承租人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其目的旨在确保房屋正常使用,以维持房屋价值。然而,鉴于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可能需要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便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