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问题,我被山东省荣成市交通监察以《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43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2018年修)57条为依据处罚。而原告以同一个条例97条规定“民用危险物品不适用本条例,第三项燃气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同一个运输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民用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本规定中第二章运输许可规定中没有规定个人非营运民用危险货物需要运输许可证,而且57条是法律责任规定,不违反许可规定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5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瓶装燃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54条农村燃气参照本条例执行。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处罚依据错误,请问律师你怎么认为?
2021-01-31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