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因为想购买婚房,男方一人不具备贷款条件 故我俩于2012年年底登记结婚,2013年年初房子贷款审批通过,两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时在法院签定一张协议书,内容是贷款房子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也由男方承担,离婚两年后 因男方 房贷没按时还款 。房子贷款银行将我俩一起起诉到我们当地人民法院,银行要求我俩 还清剩余贷款 加利息 违约金 共九万元左右,请问我有义务承担这比贷款吗?
4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否已经到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贷款是由您和您的配偶共同申请的,并且您二人共同签字同意贷款用于购房,那么按照通常情况,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您和您的配偶共同偿还。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贷款金额较大或者贷款期限较长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对您的经济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您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