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2019-10-1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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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019-10-18 13: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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