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上说每月第15个工作日之前发放上月工资(每个月基本上23号左右发放上月工资)。但是本月已经到30号了,还没法放,假设到8.1号还没发放6月份的工资,是否算是跨月了。是否可以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为理由。找劳动仲裁申请欠薪+补偿了。尤其是补偿这块N+1可能性多大。公司也不申请破产就耗着员工自己走。想减少开支。延迟发工资有补偿N+1的可能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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