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违程序和实体正义,在已进入刑程时,抢先收取偷税款和罚款,而后又判刑和罚金.法院裁定偷税款(检院起诉书一致)与税局收取偷税款差额巨大,刑毕后N次要求税局执行"既判"裁定和最高检,最高法,税总局(联合)高检会(91)31号规定:要求返还多收税款.税局拒不返还.向检院控告回复:"不属检院受理范围".故一直搁置无法执行.为什么最高检自己下发文件,行政机关拒执,检院一推曰:"不属检院受理范围"?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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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就要按照判决进行履行,否则可以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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