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后,年底项目绩效被克扣。合同上并未注明绩效具体额度,而是以公司年收入效益,公司自由决定等条约。并且在发绩效之前已要交20%所得税欺骗我们上交高额发票(6000发票,实际项目绩效2000¥)疫情期间,公司从2月至8月(7个月)分文未发,中途没有上保险,期间医疗也无法报销。工资在9月已结清,保险部分还未补齐,应聘信息写的五险一金,而实际公司只有三险,一金从前年(2019)12月签订合同到(2020)年10月才开始上。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绩效如何判定,主要需要那些证据?是否可以通过司法解决项目绩效问题。
2021-01-15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