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进行过打官司,打到中院都是维持原判,是这样的,合同无效,农村宅基地上房子不适宜返还。我家是将房子卖给广州人,广州人又卖给香港人,由香港人转卖给本村人江添福。但是我方在法庭上要本村人出示购房凭证都无的,现在又经过村委和镇干部查到确实是无出钱购买的。但法院判决我方不满意是不客观明显的袒护,可以再次向高院申请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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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上是可以的,但是要说可能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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