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认定A某没有烟草证的情况下贩卖烟草涉及数量和金额过大构成刑事犯罪。其中部分烟草由B某店铺不经营后提供(店铺留存烟草),此留存烟草也是B某通过其他渠道收入,并非常规渠道获得(烟草局订烟系统)。现烟草局起诉A某,A某想请B某作证:此部分烟草是B某店铺不经营后放置在其店内暂未处理的烟草,并非售与A某。请问,如果做此证明对B某是否有影响,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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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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