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挂名广州农业银行的私人贷款公司贷款400,000,一房产证为担保。现借款人应无力偿还该公司要求每月偿还的资金九千元,并拖欠数月。导致现公司将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需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债务30余万元,否则,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支付开庭费10,000余元并查封房子进行拍 卖以此偿还剩余债务。作为借款人的妻子并且是担保人,需要帮借款人偿还剩余的所有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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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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