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来看,原告成立公司承建地毯铺装,原告个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作为铺装地毯的雇工,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个人的转款也是基于公司业务转款,应属职务行为。故本案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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